支持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业发展。对床位规模10张以上,符合条件、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新增床位(不含公建民营),省级财政给予每床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按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省和市县各负担50%。
摘自: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50号)
2.《关于支持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发改社会〔2015〕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