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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东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4-04-11 13:07 来源:佳木斯市东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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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东风区卫生健康局发布了《东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东风区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包括区卫生健康局的信息公开和局属各单位相关的信息公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机构职能,包括机构职责、机构信息、领导介绍、机构设置等;

2、法规文件,包括与卫生健康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等;

3、规划计划活动,包括本局制定的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和工作计划,以及开展的中长期活动等;

4、行政职责,包括本局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政管理、卫生监督、疾病控制、母婴保健、农村卫生、卫生应急等方面依法行使的行政职责等;

5、业务动态,包括本局有关日常工作情况及行政许可、检查调研、新闻动态等。

(二)公开形式

区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将通过东风区政府官方网站(www.jmsdf.gov.cn)及报纸、广播、电视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机构

东风区卫生健康局

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54-83959198387284

联系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胜利路消防队南门60号

邮政编码:154005

电子邮箱地址:dfqwsjkj@126.com(此邮箱不接收依申请公开)

(二)申请的步骤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政府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写清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或通过网上依申请系统直接提交。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jmsdf.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②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写清申请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地址为:佳木斯市东风区胜利路消防队南门60号

③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至区卫生健康局当面提出申请,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本局不受理电话申请,可接受电话咨询。

2、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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