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区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佳木斯市东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4-04-11 13:07 来源:佳木斯市东风区
字号:

为更好地开展东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本指南。 

一、本单位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东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综合办 

办公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南兴街与化工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0454-8368511

邮政编码:154005

电子邮箱:dfqcgj@126.com(此邮箱不接收依申请公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务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东风区政府门户网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东风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 www.jmsdf.gov.cn

2.新闻媒体、公告栏等。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三、依法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2.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s://www.jmsdf.gov.cn/html/-publicinfo-.html),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2)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邮政寄送。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书邮寄至东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佳木斯市东风区南兴街与化工路交叉口) 

3.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开权利人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

监审:

审核:

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智能问答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