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东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东风区人民政府和东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类信息(保密规定要求保密的除外)。主要内容:区政府领导及工作分工;政府重要活动及会议;工作规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实事项目;区政府重点工作;区政府重要报告;地区介绍;区政府人事任免。
(二)公开的方式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开。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jmsdf.gov.cn)开设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引导,查找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规定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街4号东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454)8387325;
传真号码:(0454)8391186;
邮政编码:1540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提出申请,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应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街4号东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4)8387325;
传真号码:(0454)8391186;
电子邮箱:dfqzfb@126.com(此邮箱不接收依申请公开);
邮政编码:1540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s://www.jmsdf.gov.cn/html/-publicinfo-.html),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454)8387325。
(二)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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