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政务公开信息分类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分: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权力五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索取号、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佳木斯市东风区政府信息公开)上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 :www.jmsdf.gov.cn,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此网站上查找查阅信息。
(四)受理机构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佳木斯市东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54-8388030。通信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编码:154002,电子邮箱地址:dfqrsj@126.com(此邮箱不接收依申请公开) 。本单位可乘7路公交车到东风区政府站下车即可。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单位掌握的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信息公开时应先征求第三方意见,如不同意则不能公开)。
(二)受理机构
东风区人社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4-8388030,8391319。
通信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政编码: 154005
电子邮箱地址:dfqrsj@126.com(此邮箱不接收依申请公开)。
(三)当面受理点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佳木斯市东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网上申请。参照网页上的说明。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完成信息公开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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