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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日期:2021-07-23 09:02 来源:佳木斯市东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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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停车场: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公共停车场(位)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情况,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一)按照《佳木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范围:

1、机场、火车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政府投资建设的码头、汽车站、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可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教育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特殊地理位置,对交通有影响的大型商场、超市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5、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在申请核定停车收费标准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停车场用地权属证明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停车场管理登记表等相关资料,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严格执行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下列车辆免收停车费(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

1、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环卫、殡葬等车辆;

2、执行公务且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

3、有合法牌照,且驾驶员为残障人员并能出示残疾人证的车辆。

(二)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

(一)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和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表),标明经营者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停车服务优惠政策、免费时段和价格举报电话等;

(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三)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在开业或变更停车收费标准5日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停车设施价格管理形式、收费类别、收费标准、停车设施名称和地址、经营者名称、停车泊位数量等。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擅自提高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或制定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

(二)不执行价格公示制;

(三)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服务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四)停车设施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不开具合法票据,或提供非本停车场使用的收费票据;

(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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