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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曝光

日期:2024-12-06 10:38 来源:佳木斯市东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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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曝光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佳木斯市东风区五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2024年5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佳木斯农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佳木斯佳城瓶盖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易某某(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佳木斯市东风区博雅纸巾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特种作业人员郭某某(电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佳木斯市东风区恒润粮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闵某某(电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佳木斯黑地庄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佳木斯市东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监审:李振玮

审核:梁兰才

编辑: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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