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儿童资助
1.资助对象
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且年满3-6周岁的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和残疾幼儿及残疾家庭幼儿、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幼儿、家庭直系成员中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幼儿、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幼儿等。
2.资助标准
3.资助程序
①申报:填写《幼儿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②审核:幼儿园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区教体局复核。
③公示:各幼儿园收到复审结果后,需在园内、外醒目处对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④上报:信息录入到省贫困幼儿档案库,并上报市贫困幼儿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⑤发放:按市资助管理部门分配资助指标,区教体局通过银行卡或将资助款在规定时间内转至幼儿监护人或幼儿园。
二、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
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贫困家庭学生;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学生;父母因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学生;丧父、丧母或父母离异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父母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子女;父母双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子女;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
2.资助标准
小学寄宿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每生每年1250元。
3.资助程序
①申请:学校按照财政局、教育部门下达的资金预算和资助名额,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学生如实填写。
②审查: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受助学生资格进行审查。
③公示:将初步评审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资助对象要及时核实更正,不符合条件者予以取消,重新按程序补评。
④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教育部门复核认定,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资助款划拨到学校后,学校组织学生(或家长)签字认领。
三、高中生助学金
1.资助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2.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4.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资助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①申请: 学生填写并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②受理: 各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受理学生申请。
③审查:学校组成评审小组对受助学生资格进行审查。
④公示:将初步评审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发放:公示无异议后,上交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无误,通知受理银行按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名单制发银行卡,发放国家助学金。
⑥各学校将评审过程形成总结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四、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
(一)、免学费资助政策
1.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学校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2.国家免学费政策资助对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及经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3.国家免学费政策资助标准
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学费标准确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
(二)、助学金资助政策
1.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2.国家助学金政策资助对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政策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4.资助程序
①申请: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原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②受理: 各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受理学生申请。
③审查:学校组成评审小组对受助学生资格进行审查。
④公示:将初步评审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发放:公示无异议后,上交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无误,通知受理银行按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名单制发银行卡,发放国家助学金。
⑥各学校将评审过程形成总结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五、黑龙江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贷款问题
1.贷款对象
国家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本专科学生。
2.贷款范围
佳木斯市城区户口所在地(东风、前进、向阳、郊区)
3、贷款金额
上限每年每生最高8000元,研究生上限每年12000元,贷款大学生在校期间享受100%贷款补贴。
4.与贷款相关的惠民政策
①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额由国家承担。
②学生大学毕业时只归还贷款本金。
③如毕业时没能还清贷款,按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三年内还息不还本,第四年按分期还款方式还款,共十三年还清。
④国家代偿制度,黑龙江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学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
(二)贷款所需证件
1.大学入学通知书或大学在校生学生证原件。
2.学生身份证、父母身份证原件。
(三)贷款办理时间
每年7月1日——9月30日
(四)申请及流程
1.办卡:借款学生到哈尔滨银行网点使用借款学生身份证办理一张哈尔滨银行银行卡。
2.审核:学生及家长携带身份证、大学入取通知书(原件)到资助管理中心。
3.网上申请并打印材料:
①打开华安学贷保险网www.gjzxdk.com,使用身份证号注册帐号。
②登录账号→个人中心→贷款申请→填写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打印贷款人递交的材料(《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还款说明》、《贷款回执》)
4.面签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学生及家长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到资助中心面签借款合同及贷款凭证。
5.贷后说明:
①学生持当年度的《回执单》到高校资助部门由高校老师确认盖章→将回执单“拍照”生成回执单图片→登录“华安学贷保险网”→个人中心→回执确认→将图片上传到申请系统。
②回执上传审核通过哈尔滨银行开始陆续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