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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31日 15时38分16秒浏览次数:86

佳东办发〔2015〕12号

中共东风区委办公室
东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区直各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东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东风区委办公室
东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东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维护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的严肃性,预防和治理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问题,依据《劳动法》、《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1、区处级领导干部外出除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请假外,区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区委常委、区政府副职领导干部因事请假或外出(离开佳木斯市区),要经区委主要领导批准,其中,政府副职领导干部要经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区人大、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事请假或外出(离开佳木斯市区),离岗2天以内的,需经本班子主要领导同意;离岗2天以上的,需经区委主要领导批准。
  2、各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区直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事请假或外出(离开佳木斯市区),需经区委主要领导批准,其中,政府所属部门要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区委所属部门要经区委分管领导同意;离岗2天以上的,要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3、各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区直各部门的副职或其他科级干部因事请假或外出(离开佳木斯市区),离岗1天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本单位备案;离岗1天以上、3天以内的,需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离岗3天以上的,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4、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科级干部和一般干部因事请假或外出(离开佳木斯市区),离岗7天以内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本单位备案;离岗7天以上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5、区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因事请假或外出(离开佳木斯市区),离岗1天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离岗1天以上、3天以内的,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离岗3天以上的,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副职领导或其他科级干部外出,离岗1天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本单位备案;离岗1天以上、3天以内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离岗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离岗7天以上的,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二)区处级领导干部在休息日、节假日外出(离开佳木斯市区),要向本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区委主要领导报告。区科级干部在休息日、节假日外出(离开佳木斯市区),正职要分别向区委主要领导报告、区分管领导报告,并告知本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副职要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各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区直各部门的一般干部离岗3天以内的,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离岗3天以上的,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备案。
  (四)因事或外出请假原则上以填写请休假申请审批表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来不及亲自办理书面呈批手续的,按上述审批权限,可采取当面或电话方式请假,过后补填审批表。
  (五)如果不能如期返回,续假则应按上述审批权限,向本单位负责人、区分管领导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电话告知。
  (六)如果外出是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按召开会议的时间向单位负责人申请,并由单位负责人向区分管领导报告。
  (七)请假人按期返回区内后,要在3天以内向同意人及登记备案部门销假。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学习、培训、考察须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区主管领导审批,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人社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返岗;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岗,需经单位同意并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事假
  根据黑政发[91]4号及黑办发[2015]9号文件,职工临时遇到在节假日、年休假和业余时间内无法处理的临时困难,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可请事假,时间为连续20个工作日(含)以内的或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二)病假
  根据国发[81]52号、黑人办[98]131号、黑办发[2015]9号文件,职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病假时间为1天-2个月。7天以上病假同时由市级(含)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三)探亲假
  根据国发[81]36号文件,职工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3、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婚丧假
  根据省政府[83]10号文件、《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亡故的,可以请婚丧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增加婚假15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的,给予丧假三天。
  8、在外地工作的直系亲属去世,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增加路程假。 
  (五)产假
  根据2012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的生育、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可休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晚育职工可以延长至18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男职工护理假5-10天,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2、怀孕流产、引产假期。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3个月引产的,给予30天产假。
  3、放置、取出节育器的休假2天。
  4、对哺乳期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年休假
  年休假制度是机关工作人员享受的每年一次的休假待遇。根据国务院514号令,凡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可给予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在本年度内累计事假时间超过本人应享受休假天数的,累计病假时间超过本人应享受休假天数一倍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又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3、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休假时间不能跨年度使用。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确需在外地休假的,必须按休假程序履行手续后,方可前往,费用自理,路途时间计算为休假时间。
  5、下列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考录人员试用期未满的。
  6、年休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7、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以前,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当年的休假计划。各部门科级干部休假计划需经区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休假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备案。
  以上各种休假程序各单位要按照第二条审批权限履行相关手续,相关请休假申请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提供。
  第四条 休假待遇
  (一)正常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级。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及相关规定。
  因事请假(不包括正常休假)连续20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满30个工作日,须扣发其本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及相关规定。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4、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5、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6、病休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7、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延期转正定级。
  (四)超出正常假期外,按旷工处理。
  根据《公务员法》八十三条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五条 对当事人处理
  (一)停发或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养老金等待遇。
  (二)停缴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和医保费用或转移社会保险和医保关系,应该由个人负担单位缴纳部分,由人社局核算出单位和个人需缴纳额度,告知本人,每半年由个人把缴纳额度上交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
  (三)办理返岗,辞职,退休、退职,辞退、解聘等手续。
  (四)追缴违规领取的资金;对应追缴而实际未能追缴,涉及辞退的,相应减少辞退费。
  (五)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责任人处理
  1、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执行休假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因单位负责人对请假制度把关不严,导致因休假而出现的“吃空饷”问题,要负主要领导责任;区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负相应责任。
  2、党纪责任追究,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发2003〕18号)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发〔2009〕2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政纪责任追究,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4、刑事责任追究,对因请假导致“吃空饷”问题涉嫌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以及私设“小金库”,违反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今后,国家或省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风区委组织部、东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区此前出台的外出请假、休假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佳木斯市东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