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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市东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东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佳东政办规〔2019〕1号
  • 2019-11-21
  • 现行有效

《佳木斯市东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1 16:42 来源:佳木斯市东风区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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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社区,区直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佳木斯市东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东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印发

佳木斯市东风区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理,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黑龙江省水利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水规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由政府出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专项用于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区级财政补贴、上级补助和供水管理单位提取或自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称为区级维修养护经费。区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维修养护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及管理,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保障落实,以每年20万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区级维修养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维修养护经费实行分级筹措分级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事业,区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筹措和管理与使用等工作,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保障区级资金落实,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群众长期受益。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用”。

        (一)区级维修养护经费由区水务部门管理,区财政部门监管、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使用区级维修养护经费的工程由区水务部门组织实施。

        (二)供水管理单位提取或自筹维修养护经费的,由供水单位管理,镇(乡)村负责监管,使用提取或自筹维修养护经费的工程项目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区水务部门委托区农村饮水安全服务站集中管理。年度维修养护经费有结余,由区财政部门收回。

        第八条  凡按照《佳木斯市东风区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按时收缴水费,并提取或自筹维修养护经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确需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的,按程序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纳入区级维修养护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区维修养护经费申报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对政府投资的全区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生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区级维修养护经费,所发生费用由供水管理单位或承包人负责;对发生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申报使用区级维修养护经费。

        使用本供水管理单位自筹或提取的维修养护经费,应由本供水协会或管理小组会议确定。

        使用区级维修养护经费应由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区水务部门审定的程序逐级申报审核。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不提取或自筹维修养护经费的,不享受区级维修养护经费补助,因人为原因造成工程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经费中核报,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区级维修养护经费。

        第十一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汇报,并通知区水务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业主如在租赁、承包管理期间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或转让经营权的,应向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待农村饮水工程各项设施设备检查合格,并履行租赁、承包合同各条款,落实在租赁,承包管理期间的维修养护经费后,才能终止承包合同。否则,将依法追缴维修养护经费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各管理单位应加强资产管理,规范经费管理使用,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养护经费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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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区水务局关于《佳木斯市东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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