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佳木斯市东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编制的背景和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黑龙江省水利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水规发〔2018〕3号)等。
三、《佳木斯市东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就本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工作,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由政府出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
(二)明确了资金来源
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区级财政补贴、上级补助和供水管理单位提取或自筹。
(三)明确了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用”。
(四)明确了经费使用条件
对政府投资的全区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生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区级维修养护经费,所发生费用由供水管理单位或承包人负责;对发生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申报使用区级维修养护经费。
(五)明确了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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